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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山食品有限公司与王金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北山食品有限公司,王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湛霞法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北办事处凤来村二社。法定代表人:况世余,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霞,广东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金成,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山食品有限公司与王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湛中法民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清偿货款642818元及利息。2014年4月24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土地、车辆、房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2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执行。审判长  徐振邦审判员  林 鹏审判员  袁锦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华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