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审刑执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朱成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成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审刑执字第1463号罪犯朱成伟,男,现于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2007)金刑初字第8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成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7日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成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连同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5月10日投入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2012年3月12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5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8年10月12日止。执行机关于2014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3年度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截止2014年1月份,考核分累计达330分,折抵记功3次,表扬2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朱成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夏红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迟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