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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民初字第44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冯起汉与余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起汉,余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民初字第4432号原告冯起汉。被告余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责人方向红。委托代理人董玲玲、陈玮。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起汉诉被告余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起汉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冯起汉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起汉撤回对余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489元,由冯起汉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瞿        丽        丹代理审判员 卢云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瞿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