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34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3466号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成胜,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北平,四川英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敬俊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