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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商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上海鑫瑞食品有限公司与庄昌栋、梁学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鑫瑞食品有限公司,庄昌栋,梁学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商初字第00381号原告上海鑫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1955号5F-13室。法定代表人游遵良。委托代理人朱幼华。被告庄昌栋。被告梁学铭。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鑫瑞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昌栋、梁学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鑫瑞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鑫瑞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鑫瑞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1960元,由原告上海鑫瑞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维维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圣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