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某甲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西刑初字第57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4)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昱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杭州兵友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某某公司)没有幕墙安装资质、被害人赵某没有高空作业资格的情况下,仍安排被害人赵某在位于本市西湖区教工路的立元大厦裙楼西侧进行施工,后被害人赵某在施工时因未系安全带及施工绳索断裂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被告人李某甲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杭州兵友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幕墙安装资质、被害人赵某没有高空作业资格的情况下,仍安排被害人赵某对位于本市西湖区教工路的立元大厦裙楼西侧进行施工,且现场无人监管。当日9时许,因未系安全带及施工绳索断裂,被害人赵某在施工时坠楼,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章某(立元集团,土建主管)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0日立元大厦裙楼一名安装幕墙玻璃的工人坠楼,被害人于当日下午死亡;立元大厦裙楼安装幕墙玻璃的工程由杭州某某公司承包,发包方是杭州半导体有限公司;杭州半导体有限公司由立元集团管理;被害人隶属杭州某某公司,该公司不具备安装幕墙玻璃的资质;被告人李某甲未提供赵某的高空作业证;施工时无安全员监管;坠楼事故发生后,发包方和施工单位均未向相关部门报告等情况。2、证人王某甲(被害人的工友)的证言,证实被害人赵某在立元大厦西侧裙楼为幕墙玻璃打玻璃胶时从三楼坠落死亡的时间、地点;还证实被害人赵某是杭州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坠楼的原因是主绳与大楼支撑点上没有垫布,导致主绳在摩擦后断裂,同时由于被害人没有系安全带也没有放副绳,致使其在主绳断裂后坠落;被害人使用的施工工具由被告人李某甲提供。3、证人范某(西溪街道办事处安监中队的队员,负责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证言,证实杭州某某公司、立元集团均未在案发后向西溪街道报告事故。4、证人王某乙(立元集团下属杭州格莱特物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郑某(立元集团的法人代表)、潘某(立元集团综合部的经理)的证言,均证实本案事故发生后没有相关人员向街道、安监某、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5、证人袁某(杭州半导体有限公司的法人、总经理)的证言,证实立元大厦二、三楼外面广告拆除及幕墙(玻璃钻板)安装工程的合同是杭州半导体有限公司和杭州某某公司签订,双方签订了“高空作业工程安全协议”;杭州半导体有限公司没有委派人员审核杭州某某公司幕墙安装施工资质,但派章某进行管理并与杭州某某公司施工合作。6、证人李某乙(杭州格莱特物业有限公司的安保部经理)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5日9时许,在杭州立元大厦西侧裙楼发生高处坠落事故,赶到现场的章某、李某甲将伤者送往医院,还证实坠楼者没有戴安全帽,也没有放安全绳等相关情况。7、证人茅某(立元集团副总裁、分管物业)的证言,证实杭州某某公司与杭州半导体有限公司签订了立元大厦的施工合同;杭州某某公司施工的内容是立元大厦裙楼二、三外立面广告拆除及幕墙(玻璃铝板)破损维修安装工程该工程其让章某负责,章某告知杭州某某公司有资质,事故发生后其没有向安监某和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并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已于10月10日到立元集团有限公司领取了赔偿金。8、证人李某丙(杭州兵有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本案事故发生的相关经过。9、案件移送书,证实西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杭州半导体有限公司“10•05”高处坠落事故案件移交给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10、事故调查材料移交清单,证实杭州半导体有限公司“10•0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杭州半导体有限公司“10•0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笔录、事故发生地立元大厦裙楼相关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施工合同、制度、责任制、事故发生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清单(赔偿协议)(以上均为复印件)由西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供。11、事故调查报告(西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调查组作出),证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赵某违规操作导致主绳断裂。间接原因是杭州某某公司和杭州半导体有限公司的监管不力,其中杭州半导体有限公司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某某公司在无资质的情况下违规承包,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2013年8月19日杭州某某公司与杭州半导体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杭州某某公司负责杭州半导体有限公司指定建筑物外立面广告位拆除及幕墙(玻璃铝板等)安装,合同价款人民币375000元,合同工期40天。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杭州某某公司、立元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半导体有限公司的成立情况及经营范围,其中明确表明幕墙工程需凭资质证书经营。14、现场平面图和现场立面图,证实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地点的具体情况。15、情况说明,证实杭州某某公司没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相关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系统、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记录和档案的书面材料;杭州某某公司没有幕墙工程的安装资质证书,没有事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员工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没有事故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制度的文本材料;杭州某某公司没有书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杭州某某公司和赵某没有劳动合同,是通过电话约定,由杭州某某公司分包点活干。16、证明,证实被害人赵某没有在杭州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17、调解协议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已与被害人赵某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双方在2013年10月9日签订了调解协议书。需要说明的问题:经联系被害人家属,被告人李某甲尚未支付赔偿款。18、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害人赵某的家属就本案事故赔偿向本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该判决已生效。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情况。20、抓获经过及发立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系被动经过,无自首情节。21、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已经送达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害人赵某妻子周丽萍处。2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赵某符合高坠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2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88号立元大厦为事故发生现场;一楼和二楼之间从南往北数的第四块玻璃挡板破碎。现场未提取任何检材。2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证实的事实一致。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工程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承芙人民陪审员 傅炳林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钱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