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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执字第41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王政勇与青岛市胶南飞超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政勇,青岛市飞超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4178号申请执行人:王政勇,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肖彩慧,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市飞超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增旭,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政勇与被执行人青岛市胶南飞超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劳仲案子(2013)第18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252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放弃7885元,余款14643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劳仲案子(2013)第18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兆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