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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江某强奸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467号罪犯江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七日作出(2013)奉刑初字第6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3年1月7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江某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以沪司狱北(2014)减字第29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5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江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减意字(2014)271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江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经审理查明,罪犯江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据此,罪犯江某受到执行机关表扬1次等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江某的认罪书,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江某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江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原判情况等因素,确定裁刑幅度。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7日起至2014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毅审 判 员  汪 清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蕴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