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作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作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3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称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心东,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邱作仁,其余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邱作仁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称需补充调查本案有关证据,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39.5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饶瑞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