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民初字第047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徐宁波与赵贤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宁波,赵贤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04790号原告徐宁波,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大康,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贤存,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宁波与被告赵贤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宁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宁波撤回对被告赵贤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宁波承担。审判员 吴心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寇兆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