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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初字第047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徐宁波与赵贤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宁波,赵贤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04790号原告徐宁波,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大康,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贤存,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宁波与被告赵贤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宁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宁波撤回对被告赵贤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宁波承担。审判员  吴心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寇兆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