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昌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申请执行蒋兴连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2014)隆昌执字第74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蒋兴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昌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负责人夏滇,经理。被执行人蒋兴连,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兴连支付垫付赔偿款82122.00元、诉讼费185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蒋兴连的银行存款400.00元(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另查明,被执行人蒋兴连系残疾病人,无固定经济收入,生活十分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游九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