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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行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泉州市鲤城达源织造有限公司与泉州琪展包袋有限公司、赖东清、严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鲤城达源织造有限公司,泉州琪展包袋有限公司,赖东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行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鲤城达源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泉州市浮桥镇延陵村。法定代表人吴有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泉州琪展包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群石社区博东路495号。法定代表人赖东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赖东清,女,住址泉州市丰泽区。本院执行申请人泉州市鲤城达源织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琪展包袋有限公司、赖东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丰执行字第5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王东煌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娇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