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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刑初字第03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泰刑初字第0382号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因本案于2014年6月2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辩护人黄建军,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4)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国圣、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黄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62000元的价格,向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的潘某购买中华香烟(硬)300条、中华香烟(软)50条、黄金叶香烟(天叶)18条;以人民币15600元的价格,向河南省渭南市临渭区的白某购买中华香烟(硬)40条,并利用陕A×××××客车将上述香烟带至江苏省宝应县泾河镇,准备运至本市予以销售。后被告人张某甲在驾驶牌号为苏M×××××的五菱荣光牌汽车将上述香烟运回泰兴的途中被泰兴市烟草专卖局发现并追踪至如皋市石庄镇闸口村查获,被告人张某甲弃车逃逸。上述香烟按不同品牌的零售价格计算,合计价值人民币203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泰兴市烟草专卖局自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的汽车内依法提取并先行登记保存了上述香烟。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的近亲属代其缴纳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潘某、白某、张某乙、张某丙、蔡某等的证言笔录,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视听资料,出具的案发经过说明,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相关照片,泰兴市烟草专卖局依法扣押的中华香烟等物证(照片),出具的案件移送函,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价格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经营罪的指控成立,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且主动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能积极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泰兴市烟草专卖局扣押的暂存于泰兴市烟草专卖局的中华香烟(硬)340条、中华香烟(软)50条、黄金叶香烟(天叶)18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秦晓林审 判 员  徐辉云人民陪审员  戴国先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晖平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