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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初字第95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司兴启与刘玉祯、郭华成、青州市金星铝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解除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兴启,刘玉祯,郭华成,青州市金星铝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959-2号原告司兴启,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奇标、丁杰,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祯,男,1951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华成,男,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青州市金星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桥里王村。法定代表人刘玉祯,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司兴启诉被告刘玉祯、郭华成、青州市金星铝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调解结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青州市金星铝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青州市金星铝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立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