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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一初字第022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崔海永诉被告梅山付、周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海永,梅山付,周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初字第02200号原告:崔海永,男,195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司福志,蚌埠市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长伟,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梅山付,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周云,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海永诉被告梅山付、周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以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海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崔海永负担。审判员 姚 鸿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平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