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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执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陈臻申请执行王耀苹国内非涉外仲裁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中执字第925号申请执行人陈臻。被执行人王耀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潭仲裁委员会(2014)潭仲调字第230号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耀苹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耀苹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耀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九十八万一千六百二十六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耀苹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耀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闫鸿执行员  刘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