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60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薛×2等与薛×3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6001号本院于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对薛2、王、薛1诉薛3、北京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600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9页判决主文“驳回薛2、王与薛1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增加以下内容“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更正。审 判 长 谷世波代理审判员 孟 斌代理审判员 赵 松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梦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