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70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田庆树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庆树,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70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庆树,男,1951年6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傅应俊,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焦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立,男,1981年9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晓龙,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上诉人田庆树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5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庆树之委托代理人傅应俊、被上诉人中外建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建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庆树在一审法院起诉称:其原为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基础设施分公司职工,职位为总经济师。2010年12月30日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通过重组改制,更名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2010年12月20日,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下发“关于兑现基础设施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2009年度绩效考核年薪的通知”(中外建人字(2010)197号文件),该文件明确核准了基础设施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年薪兑现标准,其中我的核发数额为236000元,扣除所得税后实发数额应为179220元。2010年12月30日,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在改制时制定了《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改制重组职工安置实施办法》,根据该办法规定的职工身份转换补偿金发放标准,我应得补偿金530775元。此外,中外建公司尚拖欠我2011年5月至6月期间工资。我不服仲裁处理结果,请求法院判令中外建公司支付我:1、2009年度绩效年薪179220元及25%经济补偿金44750元;2、2011年5、6月份工资27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6750元;3、职工身份转换补偿金53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82150元;4、中外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中外建公司在一审法院答辩称:不同意田庆树的诉讼请求。田庆树的诉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田庆树于2007年行政调入我公司,系我公司下属单位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基础设施分公司职工。2011年6月田庆树从我公司处退休。绩效年薪是绩效奖金,在田庆树所在的基础设施分公司盈利情况下,完成总公司下达的指标后予以核发,没有达到要求奖金不予发放。田庆树是我公司基础设施分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为经营业绩负主要责任,该公司只承接了两个工程,均是以巨额亏损结束,故田庆树不能拿到绩效奖金,故其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2011年5月至6月的工资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其要求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职工身份转换补偿金是以2009年实际工资发放数额计算,实际计算金额只有399000元,其要求的530000元及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田庆树于2007年12月入职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于该公司下属单位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基础设施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外建基础设施分公司)担任总经济师。2011年6月田庆树于中外建公司退休,中外建公司未支付田庆树2011年5月至2011年6月期间工资。2009年至2010年期间中外建公司进行重组改制,2010年12月30日变更工商登记。中外建公司改制完成后与田庆树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就改制前工龄进行折算,每满一年向田庆树发放一个月工资的职工身份转换补偿金。就田庆树工作年限,双方均认可为42年;就补偿金计算基数,双方均认可为2009年度平均工资,但就上述工资标准各执一词。中外建公司主张田庆树2009年月平均工资为9500元。田庆树主张其上述数额系其2009年基本工资,此外另有绩效年薪。就2009年绩效年薪一节,田庆树主张其税后应得绩效年薪为179220元,因其所在基础设施分公司管理费没有结清及项目亏损尚未发放。田庆树就其主张提交的中外建人字(2010)197号《关于兑现基础设施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2009年度绩效考核年薪的通知》(以下简称中外建人字(2010)197号文件)、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基础设施分公司2009年度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薪酬计算表、中外建人字(2011)147号《关于停止发放原基础设施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2009年绩效考核年薪的通知》(以下简称中外建人字(2011)147号文件),其中中外建人字(2010)197号文件载明田庆树所在基础设施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年薪兑现标准,田庆树职务为总经济师,2009年一次性核发绩效年薪236000元,并规定待基础设施分公司2009年度管理费缴清后予以核发;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基础设施分公司2009年度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薪酬计算表载明田庆树2009年绩效年薪实发数额为179220元;中外建人字(2011)147号文件系中外建公司做出,内容载明:“鉴于你部‘福建南平松建高速公路A5合同段工程’和‘湖南澧县至常德高速公路土建项目第22合同段工程’两项目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并对公司经营造成极坏的影响,经公司2011年第四次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停止发放原基础设施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2009年绩效考核年薪,即总公司下发的《关于兑现基础设施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2009年度绩效考核年薪的通知》(中外建人字(2010)197号)停止执行;以此为计算依据的原基础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改制补偿金需重新核定,目前暂停发放。”中外建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且认可基础设施分公司2009年度管理费尚未缴清,该公司主张基础设施分公司存在严重亏损情况,故田庆树应承担领导责任,不应支付2009年绩效年薪,并就亏损情况提交的如下证据:证据1、自营项目中期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系中外建公司内部审计材料,显示中外建基础设施分公司松建高速公路路基土建项目(A5合同段)属于亏损状态;证据2、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基础设施分公司总经理王玉龙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期间为2007年11月至2010年8月底,2009年期间基础设施分公司没有完成总公司下达的营业额指标,完成率为50.07%,亦未完成项目净利指标,完成率为59.64%;证据3.(2013)南民初字第21号、第6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应诉材料及起诉书,显示中外建公司因松建高速公路路基土建项目(A5合同段)与其他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据4、解除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系中外建公司与湖南省东常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因中外建公司管理不善解除湖南澧县至常德高速公路土建项目第22合同段合同。田庆树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表示无法核实,且对于中外建人字(2011)147号文件中关于停发2009年绩效年薪决定不予认可。另,中外建公司主张依据中外建人字(2011)147号文件该公司重新核定田庆树职工身份转换补偿金,且已口头告知田庆树,田庆树拒绝签字领取;对此田庆树主张中外建公司未告知重新核发后的数额。中外建公司未能就已向田庆树告知职工身份转换补偿金一节提交进一步证据。另查,田庆树曾于2013年9月9日第一次就职工身份转换补偿金提起仲裁,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再查,田庆树于2013年12月23日以要求中外建公司支付职工身份转换补偿金、工资、绩效年薪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海劳仲审字[13]第869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田庆树不服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海劳仲审字[13]第869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申请书、海劳仲审字[13]第61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申请书、劳动合同书、《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改制重组职工安置方案》、《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改制重组职工安置实施办法》、中外建人字(2010)197号文件、中外建人字(2011)147号文件、退休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虽田庆树不认可中外建人字(2011)147号文件停发绩效年薪的通知,但其提交的中外建人字(2010)197号文件载明2009年绩效年薪需待基础设施分公司2009年度管理费缴清后予以核发。现双方均认可上述管理费至今未缴清,即上述文件所规定的2009年绩效年薪的给付条件尚未成就。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对于田庆树要求中外建公司支付其2009年绩效年薪及25%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外建公司主张田庆树要求该公司支付职工身份转换补偿金已超出仲裁时效。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双方认可真实性的中外建人字(2011)147号文件显示对于田庆树在内的中外建基础设施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2009年绩效年薪停止发放,且以此为计算依据的职工身份转换补偿金需重新核定,目前暂停发放。中外建公司虽主张曾于2011年9月重新核定田庆树职工身份转换补偿金,但未能就上述核定结果已告知田庆树提交相应证据,田庆树亦对此不予认可,故法院对于中外建公司所持田庆树要求该公司支付职工身份转换补偿金已超仲裁时效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鉴于法院已确认中外建公司无需支付田庆树2009年绩效年薪,依据田庆树工作年限和2009年平均工资标准核算,中外建公司应向田庆树支付职工身份转换补偿金399000元。田庆树要求中外建公司支付上述补偿金利息,缺乏法律依据,对此法院不予支持。就2011年5月至6月工资一节,田庆树于2011年6月退休,其于2013年提起仲裁申请,已超出一年仲裁时效,故法院对于田庆树要求中外建公司支付其2011年5月至6月期间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田庆树职工身份转换补偿金三十九万九千元;二、驳回田庆树的其他诉讼请求。田庆树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中外建公司支付其2009年度绩效年薪179220元、职工身份转换补偿金530000元及利息82150元、2011年5月至6月份工资27000元。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中外建公司支付2009年绩效年薪的给付条件尚未成就与事实不符,中外建人字(2010)197号文件载明2009年绩效年薪需待基础设施分公司2009年度管理费缴清后予以核发,但基础设施分公司在一审诉讼前已注销,其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对外的债权、债务已灭失,不存在继续支付管理费的问题,故从基础设施分公司注销之日即应视为中外建公司支付2009年度绩效年薪的条件已成就;基础设施分公司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中外建公司也没有向其主张过要求支付管理费,中外建公司怠于行使债权行为是对田庆树合法权益的侵害。一审判决认定计算职工身份转换补偿金应以实发工资9500元为基数与事实相违背,《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改制重组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第五条第1款第3项明确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额计算方法是:职工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合计数除以12,因公司原因已经核定但没有发放的职工工资,计入补偿标准,包括经总公司考核确认、批复下发的企业管理者年薪。”中外建人字(2011)147号文件是中外建公司为逃避债务自己作出的,田庆树职工身份转换补偿金的计算是基本工资加绩效年薪。一审判决认定田庆树要求支付2009年5、6月份的工资已超过诉讼时效与事实不符,田庆树一直在向中外建公司主张权利,故其该项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针对田庆树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中外建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田庆树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绩效年薪的性质是一种奖励性的奖金,决定不发绩效年薪不仅是因基础设施分公司不交纳管理费,还有基础设施分公司2009年严重亏损,不符合发放标准,所以总公司才下发文件不发绩效年薪,并对职工身份转换补偿金重新计算,暂停发放;2009年5、6月份的工资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请求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中外建公司提交证据:基础设施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基础设施分公司并没有注销。田庆树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没有异议。上述事实,有基础设施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双方当事人二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外建公司是否应向田庆树支付2009年度绩效年薪;田庆树职工身份转换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中外建公司是否应向田庆树支付2009年5、6月份的工资。关于中外建公司是否应向田庆树支付2009年度绩效年薪问题。本案中,田庆树虽不认可中外建人字(2011)147号文件停发绩效年薪的通知,但其提交的中外建人字(2010)197号文件载明2009年绩效年薪需待基础设施分公司2009年度管理费缴清后予以核发。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基础设施分公司至今未缴清2009年度管理费,向田庆树支付2009年度绩效年薪的条件尚未成就。针对田庆树二审中提出的基础设施分公司已经注销,其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对外的债权、债务已灭失,不存在继续支付管理费的问题,支付2009年度绩效年薪的条件已成就的理由,中外建公司提交基础设施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基础设施分公司并没有注销,田庆树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没有异议,故其基础设施分公司已经注销,支付2009年度绩效年薪的条件已成就的理由不能成立。对田庆树要求中外建公司支付其2009年绩效年薪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田庆树职工身份转换补偿金的计算基数问题。本案中,中外建公司主张田庆树要求支付职工身份转换补偿金已超出仲裁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中外建人字(2011)147号文件显示对于田庆树在内的基础设施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2009年绩效年薪停止发放,且以此为计算依据的职工身份转换补偿金需重新核定,目前暂停发放。中外建公司未就重新核定田庆树职工身份转换补偿金后将结果已告知田庆树提交证据予以证实,田庆树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中外建公司职工身份转换补偿金已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因田庆树要求中外建公司支付2009年度绩效年薪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故一审法院依据田庆树工作年限和2009年平均工资标准核算中外建公司向其支付职工身份转换补偿金并无不当。田庆树要求中外建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补偿金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1年5月至6月工资问题。田庆树于2011年6月退休,其于2013年提起仲裁申请,已超出一年仲裁时效,且未就其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田庆树要求中外建公司支付其2011年5月至6月期间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田庆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田庆树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海鹏审判员 姜保平审判员 薛 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盛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