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秭归执字第0040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富群与秭归县力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富群,秭归县力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执字第00409-1号申请执行人陈富群。被执行人秭归县力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谭永亮,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地址: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刘鹰,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富群与被执行人秭归县力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富群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签收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富群伤后经济损失37650元,并承担执行费464元。逾期后,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秭归县力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8114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文先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