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立民催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硕成照明电器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硕成照明电器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二法立民催字第395号申请人:中山市古镇硕成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张硕成。申请人中山市古镇硕成照明电器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4342835的普通支票1张(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曹步支行,出票人中山市古镇硕成照明电器厂,票面金额45000元,收款人栏空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古镇硕成照明电器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旭桂审 判 员 潘国鼎代理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