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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钱鑫为与被告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鑫,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712号原告:钱鑫,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刘殿双,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赵树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新,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鑫为与被告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盖宏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4年8月22日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鑫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钱鑫负担。审 判 长  杨凤林代理审判员  盖宏菊人民陪审员  孙宏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