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景德镇市弘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三一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被执行人景德镇市弘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景德镇市昌江区鱼山镇景航社区。法定代表人程秀霞,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景德镇市弘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景德镇市弘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771276元、违约金1764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5396.5元、执行费21877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景德镇市弘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景德镇市弘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应得收入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