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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斗法横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谦益村经济合作联社与冯瑞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谦益村经济合作联社,冯瑞华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斗法横民初字第97号原告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谦益村经济合作联社,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负责人何耀灿。委托代理人钟子华,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瑞华,男,1974年5月5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谦益村经济合作联社诉被告冯瑞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谦益村经济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谦益村经济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红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邹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