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刑执字第69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陈伙金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伙金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6920号罪犯陈伙金,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伙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4年10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伙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伙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伙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伙金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犯罪情节恶劣,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伙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