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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青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青民初字第783号原告:陈某甲,护照号码chngxxxxx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xx镇xx4号,现住xxxxxxxxxxxxxxespana(西班牙xxxx市xxxxx街17号一层)。委托代理人:邹凤仙。被告:陈某乙,务工,现居西班牙,具体地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文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季姿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