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民初字第33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祖友、王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祖友,王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3332号原告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环城路1号宿舍四层,组织机构代码:75737064-4。法定代表人陈晓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有光,男,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马祖友,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被告王颖,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牙城镇现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祖友、王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余盛明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巫卫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