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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民初字第33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祖友、王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祖友,王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3332号原告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环城路1号宿舍四层,组织机构代码:75737064-4。法定代表人陈晓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有光,男,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马祖友,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被告王颖,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牙城镇现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祖友、王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余盛明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巫卫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