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川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尤军、胡守军、尤长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尤军,胡守军,尤长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川商初字第2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代表人郑绪宾,行长。委托代理人丛明,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尤军,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6198108100430,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悦来镇马库力村。被告胡守军,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6195608140419,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桦川县悦来镇马库力村。被告尤长河,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6197203020418,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悦来镇马库力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被告尤军、胡守军、尤长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在接到预缴诉讼费通知书七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