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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峨法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友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山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任友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法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任友年,男,1970年生,住峨山县甸中镇。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友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2013)官民一初字第2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告任友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货物欠款195194.70元及违约金39038.94元。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友年支付货物欠款195194.70元及违约金39038.94元,二项合计234233.64元。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任友年的详细住址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任友年的详细住址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上述事实,本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也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4)峨法执字第18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但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顺兴审判员  李 挥审判员  张 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