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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30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冯某与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姚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任民初字第3080号原告冯某。被告姚某甲。原告冯某诉被告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洁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姚某乙,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姚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二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为解除痛苦的婚姻,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子姚某乙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子姚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均自行承担;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姚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姚某乙(现随被告母亲生活),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姚某丙(现随原告生活)。以上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所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建立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通过了解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双方应珍惜夫妻间的感情而不应草率离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对其它主张不予评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某要求与被告姚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成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