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一初字第030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宽甸满族自治县房屋物业管理公司与姚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满族自治县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姚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一初字第03079号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房屋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洪全,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哲。委托代理人张恭平。被告姚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房屋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姚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房屋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华 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