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知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慈溪市周巷金乐迪娱乐会所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知初字第3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周华超。被告:慈溪市周巷金乐迪娱乐会所。代表人:谢其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慈溪市周巷金乐迪娱乐会所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