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资中执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刘聪培申请执行彭昌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聪培,彭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资中执字第1059号申请执行人刘聪培,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被执行人彭昌军,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原告刘聪培、与被告彭昌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资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资中民初字第37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聪培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昌军在2014年9月21日前履行(2013)资中民初字第37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标的款67840元及利息,执行费960元。经本院分别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标的款6784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彭昌军在2015年1月30日前付30000元,余款在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7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钠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泽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