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三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齐某诉吕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吕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三初字第402号原告齐某,女,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被告吕某,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吕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4年10月23日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英萍审 判 员 韦庆彪人民陪审员 王元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育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