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游民初字第64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林畅丙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游民初字第6490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成旭,该社董事长。被告林畅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林畅丙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畅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林畅丙的起诉。审判员 汪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记员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