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青松、王福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青松,王福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389号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王亚男,农民。被告:王青松。被告:王福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青松、王福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王亚男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