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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青松、王福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青松,王福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389号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王亚男,农民。被告:王青松。被告:王福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青松、王福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王亚男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