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9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中华与重庆市合瑞煤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合瑞煤业有限公司黎家山煤矿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瑞煤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合瑞煤业有限公司黎家山煤矿,王中华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9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合瑞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东大街2幢3-5,组织机构代码68892705-7。法定代表人夏祖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世芬。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合瑞煤业有限公司黎家山煤矿,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中心桥村,组织机构代码68892801-7。负责人唐素华,矿长。委托代理人冯世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中华。上诉人重庆市合瑞煤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合瑞煤业有限公司黎家山煤矿因与被上诉人王中华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3)永法民初字第06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市合瑞煤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合瑞煤业有限公司黎家山煤矿于2014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合瑞煤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合瑞煤业有限公司黎家山煤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合瑞煤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合瑞煤业有限公司黎家山煤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为10元,由重庆市合瑞煤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合瑞煤业有限公司黎家山煤矿各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 威代理审判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向 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