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执字第0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谈战国申请执行孙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00103-1号申请执行人谈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谈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被执行人先后履行案款共计22500元、案件受理费560元和部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710元,承担执行费330元(申请人已预交)。对于其余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人表示放弃。本案执行终结。案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武民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雷政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