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初字第23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2346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某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