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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初字第23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2346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某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