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龙小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军与黄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黄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龙小商初字第284号原告马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林平、胡小虎,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与被告黄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军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马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幼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