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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龙小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军与黄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黄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龙小商初字第284号原告马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林平、胡小虎,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与被告黄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军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马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幼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