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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美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王世师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师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美刑初字第540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世师,男。2014年6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刑诉(2014)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师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中、被告人王世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0日18时许,符XX拨打被告人王世师的电话称要买人民币300元的毒品,王世师与符XX约好在海口市美祥路X战警网吧交易。随后,被告人王世师携带毒品来到X战警网吧,在网吧的厕所内,王世师将2小包毒品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符XX。交易完成后,公安民警将王世师、符XX抓获,当场从王世师身上缴获6包白色晶体状固体毒品、1包灰白色药丸固体毒品、人民币300元、手机1部,从符XX身上缴获2小包白色晶体状固体毒品。经鉴定,从王世师身上缴获的6包白色晶体状固体毒品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12.1154克,1包灰白色药丸状固体毒品检出MDMA成分,净重1.5940克;从符XX身上缴获的2包白色晶体状固体毒品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2.8340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毒化鉴定书,被告人王世师的供述以及证人符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师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氯胺酮14.9494克、MDMA(摇头丸)1.594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世师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安机关缴获在案的涉案物品,应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世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在案的毒品氯胺酮14.9494克、MDMA(摇头丸)1.5940克予以没收销毁;缴获在案的毒资人民币300元、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积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