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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铁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doc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铁刑初字第00052号公诉机关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7月4日出生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东乡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6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安铁路公安处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张长海,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西铁检诉刑诉(201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10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金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持宝鸡至西安的4938次火车车票,在宝鸡车站进站安检时,民警当场从其携带的棕色挎包内查获用“康师傅”矿泉水瓶盛放的橙色液体状毒品可疑物半瓶。经称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净重286.2克,从中检出美沙酮。据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以上液体是其从兰州七里河区美沙酮戒毒治疗门诊口服时留下来的,用于外出时服用。查获的以上毒品现存放于西安铁路公安处。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有西安铁路公安处宝鸡车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称重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照片;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司法鉴定中心(2014)060号毒品可疑物称量记录、西铁公(技)鉴(尿检)字(2014)26号对被告人马某某尿液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西安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西铁)公(技)鉴(理化)字(2014)081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西安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经济和毒品犯罪侦察大队出具的毒品存放证明;兰州市七里河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便函及治疗单位用药医嘱登记表;国家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卡;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其供述与上列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持有含美沙酮成分的液体286.2克,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不受侵犯,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本案扣押的含美沙酮成分的液体286.2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武志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小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