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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少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灌少民初字第00199号原告吴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高德忠。被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陆咸江、茆洪贤。原告吴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德忠,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咸江、茆洪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xxxx年农历x月x日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吴某乙,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吴某丙,现在两子女都在原告处生活。婚后夫妻相处一般,经常为琐事发生吵打,且被告经常谩骂原告母亲。在2014年1月16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对原告及原告的姐姐、父亲进行殴打,以及损坏原告姐姐超市的财物,为此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天。原告认为,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为此,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两子女均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之间矛盾和纠纷主要是原告母亲从中挑唆,以及原告自身有外遇,对家庭和妻子不忠而造成的,但该矛盾不足以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尚有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在考虑子女健康成长,留有机会让原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修旧好,共同维持好家庭,承担家庭责任,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位于灌云县某某小区x号楼x��元xxx室以及某某牌货车被原告卖了26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时借被告父母2万元,希望法庭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适当考虑女方利益及男方存在过错,多分配份额给被告,次子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xxxx年农历x月初x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吴某乙,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吴某丙。婚后夫妻相处一般,经常为琐事发生吵打。原告吴某甲于2013年12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后,原、被告双方至今仍未和好。另查明,长子吴某乙在灌云县某某高级中学高一年级上学。xxxx年x月x日xx时许,李某、吴某乙至灌云县某某小区平价超市与吴某某发生口角,后李某与吴某丁相互厮打,为此,李某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伍日,吴某丁被行政拘留叁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举证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灌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4)灌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及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从灌云县公安局侍庄派出所调取被告与吴某丁发生纠纷的卷宗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向原、被告释明对于需要分割财产的,超过20万元部分需要补缴诉讼费,否则本案对于财产部分不予处理,原、被告均未补缴诉讼费。长子吴某乙表示愿意跟随被告一起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生活后依法经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至今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且离婚态度坚决。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吴某乙、吴某丙系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子女,长子吴某乙作为已满10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表达意愿的权利,其表示愿意随被告一起生活,应予尊重。从原、被告双方的实际状况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次子吴某丙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考虑两名子女及原、被告的现实状况,子女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为宜。对于财产分割问题,经本院释明后,原、被告均未补缴诉讼费,故本院对涉案财产暂不予处理,双方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原、被告所生次子吴某丙由原告吴某甲抚养、长子吴某乙由被告李某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代理审判员  孙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玮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