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洮民一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门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门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民一初字第284号原告王某甲,现住洮南市。被告王某乙,现住洮南市。被告门某某。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门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邵永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