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一终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闻侠与郝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闻侠,郝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终字第00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闻侠(曾用名闻淮燕),女,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原淮北市服装集团总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水泥厂北工房197号。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74********。委托代理人:周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郝浩,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淮北矿工总医院综合服务公司退休人员,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友谊巷1号4栋0403室。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57********。上诉人闻侠因与被上诉人郝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相民一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闻侠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闻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闻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闻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文审判员 范向阳审判员 朱晓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梦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