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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刑执字第69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演堂贪污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演堂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曲刑执字第6937号罪犯陈演堂,男,汉族,1939年3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01)昭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演堂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演堂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01)云高刑终字第17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02年4月1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4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3日在云南省第四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云南省第四监狱张维纲、胡娜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燕、崔晓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陈演堂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演堂系主犯、老犯、病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十二年九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3次,2008年1月25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3月2日止。罪犯陈演堂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评为2007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共贪污金额人民币317200元,已退回贪污款人民币119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演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演堂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4年8月3日起至2020年5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