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枣阳执字第0073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一医院申请赵根全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赵根全,张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733-1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一医院)。法定代表人张玮,任一医院院长。被执行人赵根全。第三人张道英。本院在执行一医院与赵根全医疗服务合同医疗费纠纷一案中,赵根全未履行(2014)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一医院医疗费14075.30元及利息的义务。经查,赵根全与张道英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张道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张道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张道英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一医院履行给付本金14075.30元及利息的义务。冻结、划拨张道英在银行的存款15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长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普光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