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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群众,农民。有前科,曾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11月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月11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刑诉(2014)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立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在2014年6月23日庭审中,公诉人发现本案需要补充侦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合议庭同意,公诉机关于2014年7月23日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本院,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于2014年1月12日11时许,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京津时尚广场5栋702室,采取给王××好处费,帮其还信用卡内欠款的方法,骗取王××信任后,又以调换信用卡等手段,骗取王××向其信用卡内汇入人民币19500元。后将取得的赃款挥霍。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杨××主动到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投案,且如实交代了上述骗取王××钱财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前科材料、居民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犯诈骗罪,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公诉人综合全案情况发表的建议对被告人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杨××尚未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500元,并发还被害人王建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姚长胜人民陪审员  张宝和人民陪审员  宋德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晓速 录 员  张 敬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