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法民二终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晓辉与陈铁山、益阳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益阳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南华府营销部、贺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晓辉,陈铁山,益阳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益阳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南华府营销部,贺立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益法民二终字第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晓辉。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铁山。委托代理人刘腊梅,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帝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南华府营销部。负责人杨晓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立志。上诉人杨晓辉与被上诉人陈铁山、益阳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益阳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南华府营销部、贺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杨晓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晓辉的委托代理人王艳丽,被上诉人陈铁山的委托代理人刘腊梅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益阳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益阳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南华府营销部、贺立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化县人民法院(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化县人民法院重审。(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夏立群审 判 员 徐学庆代理审判员 彭 青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肖锦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