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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魏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150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6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4)2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民田路购物公园西侧公交站台旁,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证人黄某。毒品交付后,公安民警将正准备收取毒资的被告人魏某当场抓获,从证人黄某处缴获涉案毒品一小包(重1.7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涉案手机一部、毒品、烟盒等物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移交物品清单、查缉经过、通话记录、短信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陈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魏某的供述和辩解;涉案毒品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依法予以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平建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君男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