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商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大冶市德世鑫矿业有限公司与鄂州今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凯雄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市德世鑫矿业有限公司,鄂州今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凯雄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三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商初字第1474号原告大冶市德世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叶家坝华祺公寓9楼。法定代表人罗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洪富。被告鄂州今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马桥村。法定代表人刘国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洪涛、杜平生,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凯雄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临江乡马桥村。法定代表人万少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洪涛、杜平生,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三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镇夏芳村。法定代表人许云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洪涛、杜平生,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德世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世鑫公司)诉被告鄂州今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朝公司)、湖北凯雄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雄公司)、江苏三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灵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德世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现原告德世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德世鑫公司承担。审判员 史 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庄艳雪 来源: